(一)爆炸性氣體環境區域劃分
0 區:在正常情況下,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、長時間頻繁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,例如石油鉆井平臺的某些部位。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時間通常≥1000 小時/年。
1 區:在正常情況下,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,像煤礦非采掘面、石油石化封閉區域(有通風口)等。該區域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時間一般在 10 - 1000 小時/年之間。
2 區:在正常情況下,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太可能出現,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,比如石油石化非封閉區域(露天)。其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時間通常≤10 小時/年
(二)爆炸性粉塵環境區域劃分
20 區: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,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/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。例如某些粉塵容器內部場所、貯料槽等。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≥ 1000 小時/年。
21 區:在正常運行過程中,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。例如粉塵容器外部在特定條件下的場所。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在 10 - 1000 小時/年之間。
22 區:在正常運行下,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一般不會出現,僅在異常條件下,可燃粉塵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。例如集塵袋式過濾器通風孔的排氣口在故障時。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≤10 小時/年。
需要注意的是,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綜合考慮爆炸性粉塵的量、爆炸極限和通風條件等因素。同時,符合特定條件時,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。